广州优得品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优得品实业有限公司与元谋县中医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民终18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优得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147号B栋7楼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882197005。
法定代表人:刘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开茂,广东益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元谋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福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284319571468。
法定代表人:李有荣,系该医院院长。
上诉人广州优得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得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元谋县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8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优得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开茂,被上诉人中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李有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8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46元,退还广州优得品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邱德英
审判员  刘 莹
审判员  晋 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