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03执恢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兰子禄、吴凯凯,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康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惩戒决定书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3141.53元及逾期利息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曾毓群
执行员  张英杰
执行员  陈续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