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与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31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鲤执行字第802-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倪英富,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维严、谢晨曦,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康志强。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3)鲤民初字第5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鲤民初字第56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程越
执行员 黄杏峰
执行员 林大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庄俊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