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01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行字第22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厦门市思明区玉亭里37号303室,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5307023039。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毅都大厦十三层03号,组织机构代码15610115-8。
法定代表人康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1)惠民初字第6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惠民初字第6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伟峰
审判员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