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4民初5461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现居住福建省安溪县风城镇河滨南路715号如意窗帘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金融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A幢1204-1206室。
法定代表人:*水来,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永生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