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建宏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24民初890号
原告福建省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龙湖登科小区16号-1。组织机构代码:77292558-0。
法定代表人*水来,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清源,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福建省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