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24执164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龙湖登科山16号-1。组织机构代码证:77292558-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仲案(2015)1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00412.6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