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4民初497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思,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实荏,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金融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A幢1204-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72925580Q。
法定代表人:郭水来。
被告:***,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现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元,减半收取计181.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 志 生
审 判 员 吴 进 生
人民陪审员 王 锦 凤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施 路 云
书 记 员 上官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