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524执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被执行人:安溪县湖头镇美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安溪县湖头镇美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溪县湖头镇美溪村民委员会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90011元及利息、诉讼保全费460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偿还清偿工程款540672元,尚欠253948元工程款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闽0524执3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