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成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新丰县宏泰新型墙体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成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233民初17号
原告:韶关市新丰县宏泰新型墙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丰县******茶场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惠州市成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化地段新世纪时代广场鸿鹄大厦2102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韶关市新丰县宏泰新型墙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成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新丰县宏泰新型墙体有限公司以被告惠州市成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新丰县宏泰新型墙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2元,由原告韶关市新丰县宏泰新型墙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