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12396号
原告:惠州市惠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惠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16号小区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2502-2504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惠州市惠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惠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惠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惠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惠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惠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丘英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丽享
书 记 员 陈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