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1303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黎中前,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执行人:惠州市顺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人民一路(秋长维布路段)顺大集团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原告)***与被执行人(被告)***、黎中前、惠州市顺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303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惠州市顺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三黎中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69514.85元给原告***。本案诉讼费1380元(原告已预交3819元,对原告多预交的2439元,本院予以退回),由原告负担835元,由被告一***、被告二惠州市顺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三黎中前共同负担545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
经查,(2018)粤1303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权利人***于2020年10月15日去世,***、***、***系原告***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现***、***、***作为权利人***的继承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顺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L8××××汽车,本院已裁定查封该车。
截至2022年3月15日,被执行人应支付赔偿金69514.8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696元、受理费545元、执行费1096元,以上合计80851.85元。2022年3月16日,被执行人***向本院账户汇入执行款80851.85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到位的80851.85元,其中79755.85元予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096元由本院收取予以上缴国库。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顺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的查封。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2)粤1303执2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被执行人惠州市顺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L8××××汽车的查封。
二、(2018)粤1303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