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顺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顺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揭西县福临装饰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5222执3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顺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人民一路(秋长维布路段)顺大集团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3232401133。

法定代表人:姚海扬,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骞,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关华,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揭西县福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河婆街道温泉大道与北环一路交汇处,注册号:445222000016268。

法定代表人:彭晓林。

被执行人彭晓林,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被执行人彭瑞青,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惠州市顺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揭西县福临装饰有限公司、彭晓林、彭瑞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5222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揭西县福临装饰有限公司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顺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人民币743760元及利息人民币426240元;被执行人彭晓林、彭瑞青对被执行人揭西县福临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被执行人揭西县福临装饰有限公司、彭晓林、彭瑞青应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330元。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揭西县福临装饰有限公司、彭晓林、彭瑞青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其无履行。本院向房地产、工商、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彭晓林名下有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粤V×××××)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2020)粤522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彭坤与被执行人彭瑞青、彭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被执行人彭晓林在中国银行675671133694CNY0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23835元,已扣划到本院(2020)粤5222执284号案执行款账户23835元(该款已支付该案申请执行人彭坤8455元及该案执行费50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顺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5330元);被执行人彭瑞青名下有纳智捷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粤V×××××)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2020)粤522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彭坤与被执行人彭瑞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被执行人彭瑞青名下有埃尔法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粤V×××××)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2020)粤522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彭坤与被执行人彭瑞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因均未能发现上述查封车辆的去向而暂无法扣押、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揭西县福临装饰有限公司、彭晓林、彭瑞青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揭西县福临装饰有限公司、彭晓林、彭瑞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揭西县福临装饰有限公司、彭晓林、彭瑞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彭晓林、彭瑞青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5222执3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乐生

审判员  林锦填

审判员  黄 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