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21执1535号
申请执行人:***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广清大道77号第四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战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站前***(生活家广场对面3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战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821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战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战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821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袁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