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509号之一
原告:山东讯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诚信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RAACL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金钻路**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144416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信用代码91320100MA1MH7AT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冰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创智谷**91370321MA3PU1378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辽宁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北二西路**(1603)210106MA104CPL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广清大道**,住所地清远市广清大道**第****802553612883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微客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汉峪金谷****9住所地济南市汉峪金谷******MA3M8H8M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二道海花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二道海花岛岛外宿舍区**楼****073358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讯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程公司)与被告山东微客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客盈公司)、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冶金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晶电子)、山东冰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果公司)、辽宁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昌公司)、***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建公司),第三人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恒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
讯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微客盈公司、辽宁冶金公司、威晶电子、冰果公司、旭昌公司、晟建公司连带给付票据金额200000元;2.请求判令微客盈公司、辽宁冶金公司、威晶电子、冰果公司、旭昌公司、晟建公司连带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24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函费由微客盈公司、辽宁冶金公司、威晶电子、冰果公司、旭昌公司、晟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讯程公司从微客盈公司处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号为:210464100530320200824706816200;票据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承兑人)为信恒公司,收款人为辽宁冶金公司。票据的后手为:晟建公司、旭昌公司、冰果公司、威晶电子、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微客盈公司。汇票的到期日为2021年8月24日,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讯程公司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到期后承兑人拒绝付款。讯程公司依法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承兑汇票出票人为信恒公司,其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