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2145号
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
法定代表人JINGXINGYUE。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俊,广东普罗米修(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莞市石排镇石排村石排村委会后面/div>
法定代表人杨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叶胜眉
书记员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