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粤0305民初16977-16981号 16977号案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16978号案原告:**,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泌阳县。 16979号案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浚县。 16980号案原告:***,男,汉族,1990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16981号案原告:***,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市。 16977-16981号案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16977-16981号案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16977-16981号案被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97544P。 法定代表人:JINGXINGYUE。 16977-16981号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五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差额人民币127406.7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702.02元;3.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为3994.33元;4.判决被告承担并支付仲裁律师费5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差额98488元;2.判决被告支付2018年度、2019年度未休年假工资为6966.44元;3.判决被告承担并支付仲裁律师费5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差额113880元;2.判决被告支付2018年度、2019年度未休年假工资为8079.08元;4.判决被告承担并支付仲裁律师费5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差额98629.96元;2.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452.95元;3.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为4318.77元;4.判决被告承担并支付仲裁律师费5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差额116032元;2.判决被告支付2018年度、2019年度未休年假工资为6962.76元;3.判决被告承担并支付仲裁律师费5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调解款项55220.02元,上述调解款项支付至原告***账户(账户名:***,账号:62×××76,开户行:中国银行眉山下西街支行); 二、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调解款项41668元,上述调解款项支付至原告**账户(账户名:**,账号:62×××58,开户行:华夏银行山西太原分行); 三、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调解款项48180元,上述调解款项支付至原告***账户(账户名:***,账号:62×××88,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 四、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调解款项49466.64元,上述调解款项支付至原告***账户(账户名:***,账号:62×××58,开户行:中国银行福州浦上支行); 五、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调解款项47138元,上述调解款项支付至原告***账户(账户名:***,账号:62×××69,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市莲塘支行); 六、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无须按照案号为深劳人仲案[2020]1769-1773号的劳动仲裁裁决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 七、如被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按照第一条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就此终结,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义务; 八、如被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未按照第一条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按剩余未还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16977-16981号案件受理费共计25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5元,并自愿要求不予退还。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