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5民初1244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三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村头村三山岭。
法定代表人:陈小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飙,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岚,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明理。
原告韶关市三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2022年8月19日,原告韶关市三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履行涉案合同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三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三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8元,财产保全费1385元,合计3263元,由原告韶关市三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 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邹安妮
书 记 员 叶梦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