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3民初3625号
原告:韶关市浈江区玉叶随风广告印务设计部,经营场所:韶关市浈江区熏风路**市委大院侧第四间。
经营者:陈凤,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诗雷,男,系原告韶关市浈江区玉叶随风广告印务设计部的员工。
被告:韶关市三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村头村三山岭。
法定代表人:陈小和。
原告韶关市浈江区玉叶随风广告印务设计部与被告韶关市三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浈江区玉叶随风广告印务设计部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浈江区玉叶随风广告印务设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韶关市浈江区玉叶随风广告印务设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韶关市浈江区玉叶随风广告印务设计部负担。
审 判 员 张贵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戴 伟
书 记 员 袁吉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