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执1805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三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村头村三山岭。
法定代表人:李双。
被执行人:***,女,199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执行人:李未书,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
被执行人:***,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萍乡市易初莲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傅正源,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执行人:四川正诚树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核桃堰路**********。
法定代表人:***。
关于韶关市三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未书、***、萍乡市易初莲花贸易有限公司、傅正源、四川正诚树辉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205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令:二、被告萍乡市易初莲花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三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710431.75元及违约金(以4710431.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1月7日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萍乡市易初莲花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三创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四川正诚树辉劳务有限公司、***、傅正源对上述第二、三项被告萍乡市易初莲花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李卫华对上述第二、三项被告萍乡市易初莲花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此,本院通过执行案件信息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川A8××**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及川AV××**马自达汽车、***名下有渝AZ××**梅赛德斯奔驰汽车、李未书名下有豫FL××**吉利汽车可供执行。本院已分别委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实施查封措施。
2021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到庭申请继续查封、冻结本案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四川正诚树辉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承保韶钢高三线中板工程工地的劳务费500万元,本院已依法对上述劳务费采取继续查封、冻结措施,但因上述劳务费所涉工程尚未结算,故无法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劳务费实施提取扣划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在对被执行人四川正诚树辉劳务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劳务费实施继续查封、冻结措施后,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自己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205执18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小华
审判员 周超盛
审判员 黄丽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