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终1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正诚树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核桃堰路51号1栋2单元1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曹小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小峰,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三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村头村三山岭。
法定代表人:陈小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飙,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岚,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市易初莲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柑子园凤翔大厦12层1220室。
法定代表人:付渝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渝洁,女,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未书,男,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浚县,现下落不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小娟,女,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北培区,现下落不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大邑县,现下落不明。
上诉人四川正诚树辉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三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萍乡市易初莲花贸易有限公司、付渝洁、李未书、曹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5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正诚树辉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正诚树辉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483元,减半收取22241.5元,由上诉人四川正诚树辉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晓巍
审 判 员 神玉嫦
审 判 员 赖洁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肖卫青
书 记 员 陈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