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恒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民初116号之二 原告:泰州恒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27899388476,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628711473F,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杏惠路1129号福建桃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州恒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恒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67元,由原告泰州恒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安 南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