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2民初5580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杏惠路1129号福建桃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迎春东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泰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沈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