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泰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华泰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2297号
申请人:深圳华泰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色回去**新湖路**壹方中心****A塔3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0230039。
法定代表人:徐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坤宇,女,汉族,1995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狮岭社区景田路**擎天华庭擎天阁阁华庭阁44PH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88385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松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