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2民初2499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峰,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汇生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3101-90号振兴国际商务中心3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66827Q。
法定代表人:高霞光,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步步高大道19号1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744728969。
法定代表人:周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汇生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2020年9月9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汇生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汇生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胡宇澄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怡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