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01民初76号
原告:***,男,1986年2月5日出生,苗族,个体户,住吉首市。(系龙山县森东电器设备维修服务中心的经营者)
被告:深圳汇生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3101-90号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0层3005-3008号。
法定代表人:高霞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深圳汇生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深圳汇生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麻 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龚利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