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2民初594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东岗岩峰街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83426322P。
法定代表人:侯用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赤湾石油大厦十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02102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阳,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显元,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豫0522民初5940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顺成集团焦煤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4000元,期限为一年。现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