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13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工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卫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卫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卫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卫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卫辉市。
上列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步尚,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赤湾石油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