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889号
原告: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赤湾石油大厦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02102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满族,1979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工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170662160X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卫辉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步尚,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步尚,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6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步尚,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4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步尚,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步尚,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8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步尚,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450017.41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出具了编号为6203023181820200000055《财产保全担保函》,为原告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450017.4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杨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