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顺成集团焦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2民初5940号之一
原告: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岗岩峰街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83426322P。
法定代表人:侯用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赤湾石油大厦十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02102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阳,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显元,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顺成集团焦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南工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14985801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顺成集团焦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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