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初2904号
原告: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赤湾石油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男,195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宝舜(河南)新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煤化工产业园区(官司村西)。
法定代表人:*汇丰。
被告:宝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官司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舜(河南)新炭材料有限公司、宝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据此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时春蕾
审判员*国林
审判员贾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