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新乡市冠彤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81民初2744号
原告新乡市冠彤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卫辉豫北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冠彤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乡市冠彤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万洲
书记员  申汇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