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3226号
原告:深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赤湾石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02102P。
法定代表人:曹云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群,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昱彤,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梨树县经济开发区泉眼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2673300534D。
法定代表人:杨航。
被告:吉林中航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梨树县梨树乡八里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2778714477E。
法定代表人:杨航。
被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梨树经济开发区泉眼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2668794939D。
法定代表人:杨航。
原告深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肥业有限公司、吉林中航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振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