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利军与周五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1782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山西省阳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五文,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吕竹娃,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河南省嵩县,
被告:深圳市长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四路长安花园C栋裙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03518M。
法定代表人:周亮。
被告:深圳市天恒创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16F-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5863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深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绿景社区布吉路1028号中设广场B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LT25D。
法定代表人:罗昊。
被告:深圳市众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大道众冠大厦十一、十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10919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圳路通交通设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围仔4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4764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周五文、***、吕竹娃、深圳市长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恒创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深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冠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圳路通交通设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与八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五文、***、吕竹娃、深圳市长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恒创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深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冠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圳路通交通设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78.8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239.4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