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深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27678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黄登石场路2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黄文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升、向昆,均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深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绿景社区布吉路1028号中设广场B楼7层。
法定代表人:罗昊。
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深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深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4.5元由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俊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黄泽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