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5民初16279号之一
原告:广东粤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厂房车间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2D。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和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德社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83A。
法定代表人:叶某1。
原告广东粤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和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特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2.06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5482.06元(原告广东粤特变压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粤特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俊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