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和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绅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安和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12153号
原告:广州市南绅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于国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和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南绅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和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陈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余生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