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民初12669号
原告:***,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被告:深圳市安和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德社区吓坑二路64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叶楚宇。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安和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石一夫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潘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