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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582民初13276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江市金井华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赔偿其部分医疗费34140.6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5200元、护理费1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营养费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9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573.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573.75元、住宿费2134元、交通费2867元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01589.19元(币种均为人民币,下同);2.判令本案受理费由某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承建晋江市*工程项目,并将该项目1#、2#、3#、5-6#楼的泥水工程分包给唐某,其系唐某雇佣的泥水工。2021年7月19日11时20分许,其在上述工地3#楼工作时,不慎从架子上摔落,导致腰部受伤,其伤情经晋江市某某晋南分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在晋江市某某晋南分院住院治疗43天,后因伤势严重,在泉州市某某医院住院手术治疗9天,入院诊断为:胸椎骨骨折、腰椎间盘突出。后为节省开支,其在某某公司与唐某的安排下在外租房疗养。本案事故经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某某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称某某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九级。因某某公司将其承建的该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唐某,所以某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某某公司却故意拖延,迟迟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某公司辩称,***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部分赔偿项目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判决:1.***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有票据的医疗费应为31340.69元,因***提供的2800元收款收据不是正式发票,无法确认真实性,不能成为医疗费的凭证;3.唐某在***住院期间派人前往护理,***无权要求其公司支付护理费,另***未提供护理费凭证,未能证明有实际产生护理费,故不应支持护理费;4.唐某每天给***送饭,***无权要求其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工伤赔偿项目没有营养费,***无权要求;6.***系于2021年2月上旬到工地做泥水工,2021年7月19日受伤后未再到工地做工,其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分别支付7000元及7850元、于2021年9月27日支付6860元、于2021年10月8日支付1220元,合计22930元,系为5.5个月的工资,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4169元/月=37521元;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44573.75元;8.工伤赔偿项目没有住宿费,且***提供的证据均不是正规发票,无法认定真实性,因此不应支持该住宿费;9.某某公司已通过唐某支付***在晋江市某某晋南分院的医疗费9449.31元、在泉州市某某医院的医疗费3000元、微信转账43000元。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案外人唐某亦到庭说明情况。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在卷证据,原、被告对下列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某某公司将承建的晋江市*工地项目的部分泥水工程分包给唐某,唐某雇佣***作泥水工。2021年7月19日11时20分许,***在工地3#楼工作时,不慎从架子上摔落受伤,被送往晋江市某某晋南分院治疗,并住院治疗43天,其伤情经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等。后因伤情严重,***于2021年10月19日被送至泉州市某某医院治疗,并住院治疗9天,其伤情诊断为:胸椎骨折、腰椎间盘突出等。2022年10月8日,***经某某社局认定为工伤。2022年10月31日,某某员会认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九级、未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2023年5月11日,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仍认定***为伤残九级。期间,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曾于2022年1月24日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出具晋劳仲不[2022]5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唐某已代某某公司垫付***在晋江市某某晋南分院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9449.31元,并垫付***在泉州市某某医院治疗的医疗费30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43000元给***。 根据原、被告争执的问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的本人工资数额如何认定?2.***诉求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如何认定?现查证如下: 关于***的本人工资数额的认定问题。经查,***主张其系于2021年3月26日入职,某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支付的7000元、7850元分别是支付2021年4月份、5月份的工资,于2021年9月27日支付的6860元是支付2021年6月份的工资,于2021年10月8日支付的1220元是支付2021年7月份共4.5天的工资,故其2021年4月份、5月份、6月份共计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7236.6元,现其仅主张月平均工资为7100元,并提供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以此证明,而某某公司则表示其公司所支付上述4笔工资共计22930元系***自2021年2月27日入职起至2021年7月19日受伤时止共计5.5月的工资,***月平均工资仅为4169元。因此,双方的争议在于***的入职时间(计薪月数)及本人工资数额如何认定。其中,对于***入职时间的认定,某某公司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且***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未违背常情常理,并无不妥,故该入职时间可按2021年3月26日予以认定;对于本人工资数额的认定,***主张某某公司所发4笔工资对应的工资月份是2021年4月份、5月份、6月份、7月份,故可以完整月份即4、5、6月份所发的工资总额除以该计薪月数3个月,该计算方式从形式上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质是要建立在所发放的相应工资与相应月份有所对应的基础上,然某某公司予以否认,且本案工资发放情况体现工资均是在***受伤后补发,发放的时间不固定、不连续,发放的金额有时差距过大,亦存在同一月份同时发放2笔之情形,因此在***未能提供证据进一步加以证明的情况下,不宜采用其所主张的上述计算方式认定本人工资数额。依据《工伤保险例》第64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作未满1年,故可按其所有工资收入除以相应的计薪月数计算其本人工资,而其自2021年3月26日入职至2021年7月19日受伤的工资总额为22930元,其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的计薪月数为3个月,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的月计薪天数总计16天(剔除周休8天),亦即计薪月数为0.73个月(16天÷21.75天/月),故***的本人工资应为6147.45元/月(22930元÷3.73个月)。 关于***诉求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经查,某某公司将承建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唐某,对唐某招用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进行使用,现***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费用予以赔偿: 1.医疗费。***与某某公司均确认某某公司已垫付***在晋江市某某晋南分院的医疗费9449.31元,***虽在本案中未主张该笔费用,但因某某公司主张已垫付,仍应予以确认(后续再予以扣除);***提供的泉州市某某医院、泉州某某医院医疗费发票7张共计31340.69元,某某公司对此均无异议,应予以确认,但其所提供的2800元收款收据并非医疗费发票,且某某公司予以否认,该费用不应予以确认。故***的医疗费应确认为40790元。 2.停工留薪期工资。该费用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情经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腰椎间盘突出”等,参照《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3条之规定“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其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为脊柱,其亦主张其停工留薪期为“压缩骨折”的6至12个月,但该目录规定该情形的停工留薪期系为3至6个月,故可酌情认定其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30737.25元(6147.45元/月×5个月)。 3.护理费。***现经认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九级、未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结合其入院记录,其仅有住院52天期间确需护理,护理人员费用可参照2022年福建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72596元/年计算,故其住院期间护理费应为10342.44元(72596元÷365天×52天)。某某公司虽辩称已派员护理,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 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52天,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2600元(50元/天×52天)。某某公司虽辩称有为***送餐,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 5.营养费。该费用并非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故对***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对于某某公司的该项主张予以采信。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认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九级,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9个月本人工资,即55327.05元(6147.45元/月×9个月)。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某某公司均确认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4573.75元,并无不妥,且于法有据,应予以确认。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补助金系对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现***于2021年3月26日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诉请某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9.交通、食宿费用。该费用系为“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至统筹地区外就医,故对其该项诉请,应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于2021年3月26日入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于2021年7月19日11时20分许在某某公司承建的晋江市*工地3#楼工作时,不慎从架子上摔落受伤,被送往晋江市某某晋南分院住院治疗43天,其伤情经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等。后因伤情严重,***于2021年10月19日被送至泉州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9天,其伤情经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骨折、腰椎间盘突出等。2022年10月8日,***经某某社局认定为工伤;2022年10月31日,某某员会认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九级、未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2023年5月11日,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伤残九级。期间,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曾于2022年1月24日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提出的仲裁申请;唐某已代某某公司已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55449.31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因事故伤害致残并已被认定为工伤,其要求用人单位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有据,但应以本院查明的医疗费4079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737.2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342.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327.0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573.75元等合计184370.49元予以支持。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相关费用55449.31元,尚应再支付***128921.18元,对于***超过此范围的诉请,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128921.18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作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8.《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第二十八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法官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附件: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摘录) (一)外伤 骨科、普外、神经外科 外伤疾病名称 停工留薪期 医疗终结评定依据 备注 腰背软组织损伤 腰背挫、扭伤 腰椎间盘突出症或梨状肌综合症 四肢损伤 软组织损伤 皮肤缺损 脊柱损伤 脊椎骨折 压缩骨折 横突骨折 关节突骨折 棘突骨折 椎板骨折(腰4以上) 骨折脱位 骨折伴脊髓损伤 骨折伴马尾损伤 骶骨骨折、尾骨骨折 1一2个月 3一5个月 1个月 1个月一2个月 3一6个月 2一3个月 3一6个月 2一3个月 3一6个月 3一6个月 6一12个月 6一12个月 3一6个月 局部肿胀消退、脊柱活动功能良好。 无明显神经根激惹或受压症状脊柱活动功能较为良好。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功能良好。 创面愈合。 脊柱活动功能恢复良好。 脱位整复或大部分整复,功能恢复。 症状、体征稳定。 症状、体征稳定。 如需二次修整形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合并神经损伤需进一步治疗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需进行脊柱融合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