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24民初871号
原告
***,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
被告
***,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
泉州市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原告***与被告泉州市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