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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市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24民初871号 原告 ***,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 被告 ***,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 泉州市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原告***与被告泉州市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