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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24民初9042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现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