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法知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顺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安顺祥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71.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喻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劼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