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飞弘贯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执保606号
申请人: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盛路**康和盛大楼**310-315。
法定代表人:钱志刚。
被申请人:成都飞弘贯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汇川街**海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中文。
申请人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飞弘贯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飞弘贯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233763.3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一份,在2233763.30元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飞弘贯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233763.3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