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亚星环境污染物处理厂与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23339号之一
原告杭州亚星环境污染物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雷震、***,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亚星环境污染物处理厂诉被告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亚星环境污染物处理厂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亚星环境污染物处理厂撤回对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6元,减半收取30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18元,合计5011元。由原告杭州亚星环境污染物处理厂负担。
审判长周娆
人民陪审员詹新月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