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友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执保2649号
原告:浙江友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18号恒策西城时代中心2幢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6231915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盛路1号康和***三楼310-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56967M。
法定代表人:钱志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友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名下共计625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等额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5000元的财产。
二、在前述财产保全期间,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等额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席小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