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飞**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财保413号
申请人: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盛路**康和盛大楼**310-315。
法定代表人:钱志刚,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飞**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润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深圳市飞**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建辉路**信伟大厦****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台湾省居民,住成都高新区。
申请人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飞**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飞**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飞**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飞**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356375.87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356375.87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飞**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飞**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在356375.87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包括但不限于:成都飞**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306××××7800账户、成都飞**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厦门银行8330××××3081账户、8330********账户内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舒清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