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风动新技术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昆明风动新技术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昆明知宿仟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财保856号 申请人:昆明风动新技术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256404。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泰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玥,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知宿仟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8TGM38。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盛高大城四期4B-8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申请人:***,女,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申请人昆明风动新技术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昆明知宿仟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6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风动新技术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知宿仟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6000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