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5584号
原告深圳市东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通四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东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通四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东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东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
人民陪审员 陈 荣
书 记 员 姚梦(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