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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深圳市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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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盐法执字第258-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已将所欠款项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合计人民币1061453元支付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2015年2月9日,本院作出的(2015)深***二初字第1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在本案中应得的执行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所申请执行的判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014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贺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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