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高新技术工业村发展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终15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高新技术工业村发展公司),住所地:深圳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东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东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东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东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63.28元,减半收取1531.6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东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多收的1531.64元由本院退还深圳市东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马龙
审判员路德虎
代理审判员周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